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9民初5984号之一
原告:上海海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峰,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竹,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姚大清,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明,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慧,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祝卫国,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影,上海悦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蒋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明,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慧,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海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大清、祝卫国、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士锋
人民陪审员 沈容妹
人民陪审员 李建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朱 莹
书 记 员 范毅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