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财保300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上海海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133858887P,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灵二路友谊三村****。
法定代表人:李中华,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海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海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陈男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