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09民初5984号
申请人:上海海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峰,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竹,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姚大清,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申请人:祝卫国,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蒋耀,执行董事。
申请人上海海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姚大清、祝卫国、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上述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334,260.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现金担保,以及由保证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了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姚大清、祝卫国、上海**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34,260.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海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士锋
书 记 员
范毅君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