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民终13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海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133858887P,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灵二路友谊三村30号2楼。
法定代表人:李中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波,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3月6日生,汉族,住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晖,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5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丹阳市。
上诉人上海海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9)苏1181民初3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海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丹阳市人民法院(2019)苏1181民初3837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为驳回原审原告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并非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并未收到买卖合同中的车辆;涉案价款已过诉讼时效。
***辩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未向本院提供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上海海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230400元并承担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计算)。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系江苏大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三人***原系上海海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的负责人。第三人因承接***公司的消防工程与其相识。2015年12月11日,上海海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向***出具借条两份,金额分别为154700元、75700元,均注明系“借到车款”并手写注明车架号,利息按年利率一分息计算,并由第三人***及上海海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的员工杨忠辉签字确认。审理中经上海海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对借条上加盖的“上海海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的公章真实性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与上海海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分公司工商备案的公章一致。
2015年12月18日,上海海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的员工汪启俊、赵义先分别与江苏大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两份,金额分别为75700元、154700元。
另查明,上海海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已于2017年10月6日注销,所有债权债务由上海海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案由应为买卖合同纠纷。上海海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虽然向***出借了借条,但实际应为购车款。上海海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结欠***购车款共计230400元由该公司出具的借条及购车合同为凭,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确认。上海海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已经注销,故应由上海海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给付上述价款。一审法院对***要求上海海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给付价款2304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主张的利息符合双方约定,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支持。上海海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辩称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判决:上海海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价款230400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自2015年12月11日起按年利率1%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认为确有犯罪嫌疑的,应当驳回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2015年12月11日,上海海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向***出具的借条中均注明系“借到车款”并手写注明车架号,利息按年利率一分息计算,并由第三人***及上海海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的员工杨忠辉签字确认。因***并未实际向上海海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交付涉案款项230400元,而是代上海海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的员工汪启俊、赵义先给付了车辆价款230400元。故本案中上海海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负责人***涉嫌将其分公司的债务恶意转嫁给上海海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本案应当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丹阳市人民法院(2019)苏1181民初383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756元,退还给***;财产保全费1695元,由***负担;上诉人上海海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56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姜 玲
审判员 谢 铭
审判员 张玉宽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周旻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