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兰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寿光市兰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潍坊瑞坤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1356号之一
原告:寿光市兰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古城街道沙埠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50872553X。
法定代表人:王兰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芳,山东存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瑞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文家街道桑家庄西城花园别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79383679F。
法定代表人:韩宝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慧,女,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原告寿光市兰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瑞坤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寿光市兰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寿光市兰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寿光市兰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68元,减半收取计4284元,保全费2943元,两项合计7227元,由寿光市兰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俊香
人民陪审员  张清芝
人民陪审员  刘桂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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