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兰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寿光市兰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执保2005号
申请保全人:寿光市兰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古城街道沙埠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50872553X。
法定代表人:王兰清。
被保全人:***,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寿光市兰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保全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经作出(2021)鲁0783民初70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存款6768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存款6768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健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淼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执保2005号
申请保全人:寿光市兰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古城街道沙埠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50872553X。
法定代表人:王兰清。
被保全人:***,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寿光市兰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保全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经作出(2021)鲁0783民初70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存款6768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存款6768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健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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