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兰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寿光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3执保133号 申请人:寿光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古城街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50872553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96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申请人寿光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寿光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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