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兰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寿光市兰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783民初9611号 原告:寿光市兰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古城街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50872553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优克(广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女,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原告寿光市兰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寿光市兰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寿光市兰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21879元及利息损失(以121879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的1.5倍计算,自起诉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3日至2019年8月28日两被告多次购买原告混凝土总金额为143979元,被告尚欠货款121879元至今未付。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13日至同年8月28日,两被告多次购买原告混凝土并出具对账单4份,价款共计143979元。该款两被告支付20000元并抵顶货款2100元后,余款121879元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对账单、收据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为两被告提供货物,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交付货物后,两被告应及时足额支付货款,其拖欠不付的行为不当,应负清偿及违约责任。双方并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根据法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故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应自本案立案之日即2022年12月6日起计算;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法不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被告***、***支付原告寿光市兰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2187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21879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8元,申请费11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王 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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