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兰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寿光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执1594号 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50872553X,住所地寿光市古城街道***村。 被执行人:***,男,1967年5月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783民初70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03月1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措施: 1、2022年03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 2、2022年03月17日、2022年6月23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信息、理财产品、证券、工商投资、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2022年6月28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2022年6月28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5、2022年6月2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执行,待具备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以上情形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光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鲁0783民初7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查封、冻结效力消灭。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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