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奥克金鼎空间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奥克金鼎空间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9民终15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奥克金鼎空间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岗东路**华通大厦1914-1915-19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38904797。
法定代表人:李名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威,广东正大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现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仕月,云南群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深圳市奥克金鼎空间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2925民初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市奥克金鼎空间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一审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奥克金鼎空间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被上诉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2020)云2925民初65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深圳市奥克金鼎空间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均由上诉人深圳市奥克金鼎空间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春平
审判员  马克辉
审判员  胡代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蒲怡
书记员李颖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