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云0627民初2067号
原告
原告:深圳市奥克金鼎空间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2127号华通大厦1914-1915-19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3890479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云南北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
被告:镇雄大古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昭通市镇雄县旧府街道办事处南部新区太阳垭口大古里欢乐城9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7MA6NX1YR9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均系云南南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2755.48元;2.由被告向原告支付以87342.16元为基数,按日0.1%计算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兑现完毕之日止的滞纳金和以15413.32元为基数,按日0.1%计算自2022年5月1日起至兑现完毕之日止的滞纳金;3.由被告向原告支付25688.87元违约金;4.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2000元;5
.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后,同年5月24日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中,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镇雄大古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4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深圳市奥克金鼎空间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等费用104500元。
二、由原告深圳市奥克金鼎空间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4日前向被告镇雄大古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出具104500元的税票。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108元,减半收取2054元,由被告镇雄大古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时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