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02民初77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邢台骁腾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1665252704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智隆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内丘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3MA0CXGPE5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邢台骁腾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智隆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2020)冀0502民初77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智隆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邢台骁腾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2020)冀0502民初772号民事判决书后,被申请人河北智隆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完毕,原告邢台骁腾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北智隆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邢台骁腾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潘珍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