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骁腾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邢台骁腾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智隆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02民初772号
申请人:邢台骁腾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1665252704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智隆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内丘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3MA0CXGPE5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邢台骁腾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智隆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邢台骁腾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智隆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6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邢台骁腾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购买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智隆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邢台骁腾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