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内民终563号
上诉人内蒙古联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上海联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5民初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5民初1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内蒙古联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843.3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立斌
审判员 武 菲
审判员 徐 澎
书记员 石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