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联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联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联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民终563号之一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联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上海联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内蒙古联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上海联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5民初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5民初1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内蒙古联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843.3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武 菲 审判员  徐 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