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都市常工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都市常工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8043号

原告:北京都市常工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街道太平路40号22幢405室。

法定代表人:刘文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国良,北京市金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北京都市常工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都市常工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都市常工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都市常工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谷培培



二 〇二一 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