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都市常工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都市常工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30421号
原告:北京都市常工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街道太平路40号22幢405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国良,北京市金朔律师事务所。
被告:***,女,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北京都市常工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都市常工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都市常工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游晓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池晓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