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撤19号
原告:***,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翟艳蕊,女,195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宏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李高亮,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翟艳蕊、北京宏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长 李 青
审判员 甄玉斌
审判员 张 怡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健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