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2民初45609号
原告:***,女,195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北京宏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职工。
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广安门内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感化胡同3号院。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宏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广安门内街道办事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