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用人单位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民申4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69年6月17日生,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57年1月23日生,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大连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黑岛镇山南头村(政府办公楼102-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大连雅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鸣鹤街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大连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雅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5)中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经核,***曾因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5)中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向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于2018年2月1日作出中检民(行)监[2017]21020200006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杰
审判员***
审判员*欢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