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3执608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莲山街道水门子社区前。
法定代表人:刘宝义。
被执行人:***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香海园********。
法定代表人:徐石柱。
被执行人:徐石柱,男性,1962年08月01出生,朝鲜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本院在执行大连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徐石柱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徐石柱未履行(2020)辽0203民初4103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徐石柱银行存款15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夏得彬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沙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