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民终71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1月12日生,汉族,大连普华热电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盼盼,辽宁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莲山街道水门子社区水前。
法定代表人:刘宝义,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闻博,辽宁若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4民初2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关于上诉人主张加班费一节,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了加班申请表,申请表上不仅有上诉人本人的签字,在部门负责人、总经理处有案外人“王丰波”、“陈铁”的签名确认。在未核实该签名人员身份及签名真伪性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该加班申请表仅为上诉人自己的签名,未予采信该组证据,事实依据不足。被上诉人二审陈述王丰波是上诉人所在部门的主管,陈铁是生技部副经理。故该二人的签名是否属实,能否证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加班事实存在予以确认,应进一步查明。关于上诉人主张供暖期承包奖励金一节,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了工作微信群中由被上诉人方公示的统计表,显示上诉人已完成2018-2019年供暖期指标,被上诉人认为该统计表非最终考核结果,应就其主张的最终考核结果以及公示情况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一审法院对此节争议事实未予查明,事实不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4民初25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学超
审判员  宁 宁
审判员  刘婷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黄月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