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辽0214执149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被执行人:大连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黑岛镇山**头村(政府办公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242996277J。
法定代表人:刘宝义,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0214民初66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大连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的请求事项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执行员 :陈锋书记员:张琳玓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百零八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