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大连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3民初80***号
原告:***,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木兰小区**号5-5-2。
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赢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黑岛镇黄贵城村大南岛屯***号。
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军,系庄河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连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黑岛镇山南头村(政府办公楼102-1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君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连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