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开福区建筑工程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5民初4606号
原告:***,男,195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琴,湖南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剑,湖南高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湘春路21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攀,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亚争,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从1980年7月至2019年9月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损失20万元(未缴纳社保造成的损失)。事实和理由:1980年原告从大通湖农场调入被告处工作至1995年。期间被告从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1995年2月28日,原告因触犯刑法被判刑,在服刑期间,被告未提出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也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8月原告去原单位咨询其办理退休等工作事宜时,得知2001年2月28日被告曾作出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的决定,但该决定原告一直不知。现原告已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享受退休待遇。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查明,长沙市开福区建筑工程公司进行了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因该改制为政府主导,因此该企业改制所引发的纠纷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纠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之规定,故本案所涉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如***认为其利益受到损害,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寻求协调解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沈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