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开福区建筑工程公司

左某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开执字第01212号
申请执行人左某。
被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左某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建筑工程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的(2013)开民一初字第027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建筑工程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文杰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