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森森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森森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5民终19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森森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县城白云大道北段7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中,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勇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上诉人***、河南森森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3)文民一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森森园林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1939号民事裁定,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3)文民一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文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森森园林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森森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和解,***、河南森森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河南森森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森森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035元减半收取3017.5元,由***负担936元,河南森森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81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