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森森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河南森森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才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19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森森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深君联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才标。
委托代理人***,汤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河南森森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才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文民一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3)文民一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
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闫海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