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森森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森森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祥泰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豫05民辖终23号
上诉人河南森森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祥泰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20)豫0502民初47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森森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订了《平原路北环大道-羑河南路工程施工协议》,后双方签订的《合作修路合同》中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主张一方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中的甲方为上诉人,因此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涉及的不动产所在地为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河南森森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海雷 审判员  巩志芳 审判员  李瑞增
法官助理吴智佳 书记员闫晓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