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森森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民辖终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森森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金山***天下城东门10号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棠溪路与护城河路交叉处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
上诉人河南森森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2021)豫1721民初52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森森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河南森森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的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裁定错误,西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在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甲方所在地在西平县,故本案应由西平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签订的《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及与河南森森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质押合同》均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为“在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该约定管辖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条款。本案中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其住所地在河南省西平县,故西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河南森森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时 锐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