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破申69号
申请人:河南森森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金山***天下城东门10号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天津科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区办公楼201-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河南森森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天津科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审查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森森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拟申请天津科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天津科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对河南森森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债权及破产重整申请无异议。天津科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系房地产公司,为便于案件审理和纠纷的妥善化解,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和辖区稳定,本案由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为宜,且已报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审查。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路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