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沙坪装饰有限公司

***与***、湖南沙坪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821民初2503号
原告:***,男,1954年3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慈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被告:湖南沙坪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1段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锦标,男,199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湖南沙坪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248.68元,减半收取1124.34元,由原告***负担,经审批缓交诉讼费。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琼圆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