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沙坪装饰有限公司

慈利县佳和建材店、湖南沙坪装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821民初2937号
原告:慈利县佳和建材店。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环城南路**。
经营者:李巧。
被告:湖南沙坪装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1段**/div>
法定代表人:陈剑波,总经理。
被告:湖南沙坪装饰有限公司慈利分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笔架路(建设局斜对面益林大药房**)/div>
负责人:谢康。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系湖南沙坪装饰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原告慈利县佳和建材店与被告湖南沙坪装饰有限公司、湖南沙坪装饰有限公司慈利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慈利县佳和建材店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慈利县佳和建材店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利县佳和建材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3.27元,减半收取981.64元,由原告慈利县佳和建材店负担。
审 判 长  李黎斌
人民陪审员  陈双吾
人民陪审员  董艮春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李 慧
书 记 员  朱 月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