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沙坪装饰有限公司

慈利县吴若雄板材店、湖南沙坪装饰有限公司慈利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821民初456号
原告:慈利县吴若雄板材店,经营场所慈利县零阳镇商贸建材城B区9栋1层6、7、8、9号。
经营者:吴若雄,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剑平,湖南溇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沙坪装饰有限公司慈利分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笔架路(建设局斜对面益林大药房二楼)。
法定代表人:谢康,执行董事。
被告:湖南沙坪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1段6号。
法定代表人:谢康,执行董事。
原告慈利县吴若雄板材店与被告湖南沙坪装饰有限公司慈利分公司、湖南沙坪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慈利县吴若雄板材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慈利县吴若雄板材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黎洪亮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唐 柳
书 记 员 邹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