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沙坪装饰有限公司

***、湖南沙坪装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326民初5418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2月25日出生,住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沙坪装饰有限公司,住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1段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沙坪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南沙坪装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8255元及利息损失(以38255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利率计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6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因建设需要陆续向原告购买砂石水泥等材料,被告于2021年5月结欠原告货款48255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支付1万元。 被告湖南沙坪装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举证期内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本院对原告述称的事实予以认定。 以上事实有原告营业执照、被告身份证明、欠条、账册以及当事人***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湖南沙坪装饰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收货后未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货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湖南沙坪装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缺席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南沙坪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款项38255元(以38255元元为基数,从2023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6元,减半收取378元,由湖南沙坪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林寿兵 二O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