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三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与某某、某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2民初36502号之一
原告: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翁卫国,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群群,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女,194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建波,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征连,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南三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镇双红社区电站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朱宏。
原告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诉被告**、***,第三人湖南三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第三人的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撤回对第三人湖南三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归 鸿
人民陪审员  张秉馨
人民陪审员  王晓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沈梓君
书 记 员  潘逸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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