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三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三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常德市财政局其他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湘0703行初34号
起诉人湖南三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德市石门县楚江镇双红社区电站南路001号。
2019年6月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湖南三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状,称:2010年,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深圳市兆恒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兆恒公司)单位行贿案时,将兆恒公司法定代表人***控制,要求暂缴上亿元资金方可放人。因兆恒公司也是起诉人的股东,为解救兆恒公司法定代表人,确保公司正常运行,起诉人被迫贷款后于2010年1月向常德市检察院缴纳6200万元。2016年8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不能认定兆恒公司单位行贿的生效刑事判决。2019年2月,安乡县检察院作出对兆恒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起诉决定书。2011年12月,常德市检察院对常德市财政局发函要求解除扣押94413754元。由于单位行贿罪不成立,暂扣已无依据,故起诉要求常德市财政局退还6200万元及孳息。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根据起诉人湖南三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所称事实,其资金被扣是由于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在侦办兆恒公司涉嫌单位行贿犯罪过程中对涉案财物采取的强制措施所致,属于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授权实施的行为,因此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人可根据国家赔偿法刑事赔偿程序规定予以救济。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湖南三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晓晖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三)行政指导行为;
(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