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5民初6767号
申请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依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路348号主车间二层。
法定代表人:汤立红。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依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依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依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解 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 助理 李 杰
代理书记员 周梦瑶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