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依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依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5民初6767号
申请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依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路348号主车间二层。
法定代表人:汤立红。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依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依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依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解 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 助理  李 杰
代理书记员  周梦瑶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