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执2859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50年8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0年6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申请执行人:唐某1,女,汉族,2010年5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理人:龙某(系唐某1母亲),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2020年4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理人:**(系***母亲),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
被执行人:长沙同发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雷峰街道桥头铺村张家湾重建地南一栋六、七缝。
法定代表人:陈明贵。
申请执行人***、**、唐某1、***与被执行人长沙同发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0112民初1221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长沙同发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长沙同发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履行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112民初12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同发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245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易超群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曾慧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