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同发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长沙同发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民辖终9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同发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明贵。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圆,女,198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1,女,201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2,女,202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原审第三人: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雷锋街道正兴路**。
法定代表人:刘泽奇。
上诉人长沙同发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圆、唐某1、唐某2、原审第三人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4民初126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长沙同发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注册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雷锋街道桥头铺村张家湾重建地南一栋六、七缝的行政划分隶属于长沙市望城区,侵权行为地也是长沙市望城区。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长沙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经济开发区,其范围包含长沙市望城区的雷锋街道和长沙市岳麓区麓谷街道等,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长沙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的长沙市岳麓区麓谷街道所产生案件有管辖权,涉诉案件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均在长沙市望城区范围内,本案应由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涉诉案件无管辖权。故请求: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4民初1265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属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即原审被告长沙同发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长沙高新开发区雷锋街道桥头铺村张家湾重建地南一栋六、七缝,属于长沙市望城区辖区范围。经本院核实,被上诉人的被继承人唐劲松发生事故前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即长沙澳海项目位于长沙市望城区辖区范围,故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及用人单位所在地均位于长沙市望城区,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长沙同发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4民初1265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坤
审判员 罗 希
审判员 陈文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彭松林
书记员李娟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