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第一装修有限公司

广州市第一装修有限公司与某某应新天地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4**财保8号
申请人:广州市第一装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2L,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广州一建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梁某1。
委托代理人:连演生,广东明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锐聪,广东明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应新天地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4***********311T,地址:梅州市梅江区******************(1)。
申请人广州市第一装修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梅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冻结被申请人***应新天地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支行账户(账号:200*************951)内的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5258332.72元为限;2、冻结被申请人***应新天地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城区支行的账户(账号:441**********777)内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5258332.7元为限;3、冻结被申请人***应新天地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营业部的账户(账号:4400************4473)内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5258332.7元为限。申请人广州市第一装修有限公司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602************0000001)作为此次财产保全措施的担保,担保金额人民币15774998.12元。2020年10月12日,梅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应新天地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支行账户(账号:200*************951)内存款,保全金额以人民币5258332.72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
冻结被申请人***应新天地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城区支行的账户(账号:441**********777)内存款,保全金额以人民币5258332.7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
冻结被申请人***应新天地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营业部的账户(账号:4400************4473)内存款,保全金额以人民币5258332.7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
申请人如需对上述财产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广州市第一装修有限公司在2020年10月16日交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学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谢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