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4民初14696号
原告:佛山市汇集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紫洞南路106号四座7楼709之一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682474536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第一装修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绿景西路11号307室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66647057X。
负责人:***。
被告:广州市第一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六马路3号广州一建大厦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554222L。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汇集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第一装修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一装修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汇集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12元,财产保全1623元,合计3935元,由原告佛山市汇集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