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执70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南东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豪。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东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5民初99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东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36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东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36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余志顺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徐 琳
代理书记员 曾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