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东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5308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东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黎托新城黎郡新宇一期康景园11栋4楼。
法定代表人:肖豪。
被告:长沙市黎托新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89号(原航空路2号)嘉盛华庭1栋五楼。
法定代表人:廖昌规。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湖南东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市黎托新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东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市黎托新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67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李佳妮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有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