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东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223执64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湖南省。 被执行人:湖南东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东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22)湘1223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南东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98000元及利息。因湖南东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0月25日依法受理立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湖南东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湖南东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湖南东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具体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湖南东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足额银行存款且被其他法院冻结,我院作轮候冻结、无金融理财产品、无收益类保险及股息红利; 2、**被执行人湖南东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为湘AQ90**梅赛德斯-奔驰2996CC小轿车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我院作轮候查封; 3、**被执行人湖南东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 三、通过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湖南东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辰溪县无不动产和住房公积金; 四、本案标的98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370元,案件受理费2320元,均未执行到位; 五、已向被执行人湖南东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六、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控制措施、被执行人湖南东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湖南东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湖南东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湖南东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湖南东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李 扬 代理书记员  鄢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