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3民初15078号
原告:湖南华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593295800P,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青山铺青山村**。
法定代表人:唐忠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金灿,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洋,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805371315,,住所地郑州市陇海中路**
法定代表人:李洪波。
原告湖南华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湖南华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华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华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58元,减半收取计6579元,由原告湖南华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