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405执保49号
申请人:衡阳市景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
法定代表人:蔡新隆。
被申请人:湖南华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
法定代表人:唐忠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市景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华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衡阳市景钦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华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华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其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购买的保险额为7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衡阳市景钦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华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华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蒋才茂
审判员 佘 钦
审判员 刘 庆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张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