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民初11237号
原告湖南浔龙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果园镇浔龙河村金峰组**。
法定代表人李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娜,湖南华良国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湖南华良国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沙县黄花镇黄花商业街**/div>
法定代表人陈建禄。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浔龙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南浔龙河建材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浔龙河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刘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