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禄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市当代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南禄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11民初1469号
原告:南昌市当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路××号香××区××号。
法定代表人:石文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春,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县××镇××街××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禄,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
原告南昌市当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公司)与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南昌市当代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昌市当代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昌市当代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7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708元,合计6786元,由南昌市当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丹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金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