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11民初323号
原告:南昌市当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西路999号香江商贸中心B区香江五街4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111578796180D。
法定代表人:石文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民,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黄花镇黄花商业街152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01215954627724。
法定代表人:陈建禄,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
原告南昌市当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公司)与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当代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代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昌市当代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66元(已减半收取),由南昌市当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丹
人民陪审员 沈文丽
人民陪审员 褚月英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金 未